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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字第000021號柯麗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精113原簡字第2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柯麗蓮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原簡字第21號柯麗蓮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柯麗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原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麗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74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麗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略)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