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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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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96號詹玉音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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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詹玉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詹玉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詹品溱
                    詹家蓁
                    詹秋羚
                    汪玉山
上列四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
相 對 人 詹玉音
                    詹德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詹德樹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詹玉音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詹德樹、詹玉音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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