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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96號詹玉音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詹玉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詹玉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詹品溱
詹家蓁
詹秋羚
汪玉山
上列四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
相 對 人 詹玉音
詹德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詹德樹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詹玉音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詹德樹、詹玉音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