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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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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08號豆米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翁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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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3年度訴字第7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豆米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翁億之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豆米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翁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      告  豆米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七八計算、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七八計算、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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