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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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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484號麒麟貝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青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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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華113年度訴字第14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麒麟貝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青峰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麒麟貝果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青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陳金華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麒麟貝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
    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壹佰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
    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八、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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