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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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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356號潘蓉儀之判決正本之潘蓉儀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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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簡字第3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蓉儀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簡字第356號原告陳金池與被告潘蓉儀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簡字第356號
原   告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
被   告 潘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00市00區00路0段000號0樓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主文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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