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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62770號江慧盈(原名:江沂芝即江盈慧)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福字第627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慧盈(原名:江沂芝即江盈慧)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77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江慧盈(原名:江沂芝即江盈慧)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准許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凱基證券股務代理部收取如說明二之現金股利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