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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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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289號鍾克信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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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1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克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克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      別:知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原 告 黃妍茹

趙智偉

廖莉羚

楊恆義

沈碧彩

黃碧雲

曹春菊

宋皖珍

陳和妹

江祥銘

卓秀霞

黃育貞

翁建文

姜鳳林

鄭植清

洪亞琳

陳文瑜

林國章

梁倩兒

曾秀子

廖基

陳素花

范姜男光

楊陳清香

葉榮長

李婉茹

吳志元

王吳好子

林唐士容

賈文康

楊華華

洪國賢

張中起

楊秀里

鐘秀卿

陳美智

周銘鐘

李晏禎

邱建華

潘文定

陳怡州

唐士昭

王訓世

張念書

周嘉麗

周嘉珍

郭月廷

陳張金枝

楊麗玲

史永祥

鄭家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送達代收人 楊雅筑

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被 告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週年利率」欄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原告依如附表一「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依如附表一「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附表一「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一:主文內容(新臺幣)
編號
原告姓名
准許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擔保金額
1
黃妍茹
118萬元
118萬元
3.65%
0.3%
35萬4,000元
2
趙智偉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3.65%
0.1%
11萬8,000元
3
廖莉羚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4
楊恆義
82萬6,000元
82萬6,000元
3.65%
0.2%
27萬5,000元
5
沈碧彩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6
黃碧雲
177萬元
141萬6,000元
3.65%
0.5%
59萬元
35萬4,000元
5%
7
曹春菊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8
宋皖珍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9
陳和妹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10
江祥銘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11
卓秀霞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3.65%
0.1%
11萬8,000元
12
黃育貞
129萬8,000元
129萬8,000元
3.65%
0.3%
43萬3,000元
13
翁建文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14
姜鳳林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15
鄭植清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16
洪亞琳
236萬元
236萬元
3.65%
0.6%
79萬元
17
陳文瑜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18
林國章
660萬8,000元
660萬8,000元
3.65%
1%
220萬3,000元
19
梁倩兒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20
曾秀子
177萬元
177萬元
3.65%
0.5%
59萬元
21
廖基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22
陳素花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23
范姜男光
165萬2,000元
165萬2,000元
3.65%
0.4%
55萬1,000元
24
楊陳清香
141萬6,000元
35萬4,000元
3.65%
0.4%
47萬2,000元
106萬2,000元
5%
25
葉榮長
118萬元
118萬元
3.65%
0.3%
39萬元
26
李婉茹
47萬2,000元
47萬2,000元
3.65%
0.1%
15萬7,000元
27
吳志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28
王吳好子
47萬2,000元
47萬2,000元
3.65%
0.1%
15萬7,000元
29
林唐士容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30
賈文康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31
楊華華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32
洪國賢
236萬元
236萬元
3.65%
0.6%
79萬元
33
張中起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34
楊秀里
106萬2,000元
106萬2,000元
3.65%
0.3%
35萬4,000元
35
鐘秀卿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36
陳美智
1,593萬元
1,593萬元
3.65%
5%
531萬元
37
周銘鐘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38
李晏禎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39
邱建華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40
潘文定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41
陳怡州
141萬6,000元
141萬6,000元
3.65%
0.4%
47萬2,000元
42
唐士昭
77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2%
257萬9,000元
750萬元
5%
43
王訓世
400萬元
400萬元
5%
1%
133萬元
44
張念書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3.65%
0.1%
3萬9,000元
45
周嘉麗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3.65%
0.1%
7萬9,000元
46
周嘉珍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3.65%
0.1%
11萬8,000元
47
郭月廷
665萬8,000元
365萬8,000元
3.65%
2%
221萬9,000元
300萬元
5%
48
陳張金枝
188萬8,000元
141萬6,000元
3.65%
0.5%
62萬9,000元
47萬2,000元
5%
49
楊麗玲
47萬2,000元
47萬2,000元
3.65%
0.1%
15萬7,000元
50
史永祥
177萬元
177萬元
3.65%
0.5%
59萬元
51
鄭家媚
70萬8,000元
70萬8,000元
3.65%
0.1%
23萬6,000元
 
  
附表二:訴之變更內容
編號
1(變更前之聲明)
2(變更後之聲明)
聲明內容
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黃碧雲新臺幣175萬0,06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宋皖珍新臺幣11萬8,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和妹新臺幣23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⑷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廖基新臺幣30萬4,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⑸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榮長新臺幣106萬2,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⑹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婉茹新臺幣50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楊秀里新臺幣129萬8,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⑻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月廷新臺幣662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⑼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張金枝新臺幣207萬4,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黃碧雲新臺幣205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宋皖珍新臺幣14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和妹新臺幣29萬2,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⑷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廖基新臺幣29萬2,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⑸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榮長新臺幣118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⑹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婉茹新臺幣5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楊秀里新臺幣106萬2,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⑻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月廷新臺幣682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⑼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張金枝新臺幣194萬4,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備註
除上列原告9人外,其餘未變更聲明之原告42人均省略
 
附表三:原告請求之內容(民國/新臺幣)
契約種類:
⒈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向雲墓地契約
⒉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下稱積福墓地契約
⒊積福專案契約書:下稱塔位契約
⒋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下稱牌位契約
編號
原告
契約編號、
名稱
契約日期
購買標的
契約總價
(實付)
請求金額
證據索引
備註
1
黃妍茹
GF300128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月1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 位 11 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1月18日發票、109年4月21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7至63頁)
109年4月17日自蔣政儒過戶1單位
GF301417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1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 位 11 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9月8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77至83頁)
109年9月4日自林秀慧過戶1單位
GF500981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1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 位 11 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3月20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至12頁)

GF501511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6月26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 位 11 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6月29日發票、109年2月24日發票、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49至56頁)
109年2月21日自賴依琳過戶1單位
GF501860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2月1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 位 11 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41至50頁)
109年9月4日自林秀慧過戶1單位
GF50205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1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 萬 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9月8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84至91頁)
發票僅有影本
GF502105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5月25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 萬 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5月27發票、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65至76頁)

GF502492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11月3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 萬 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12月2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92至97頁)
109年10月12日自林秀慧過戶1單位
GFF00945
塔位契約
108年9月30日
塔 位 ( 1 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10月4日發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13至25頁)

GFF01068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15日
塔 位 ( 1 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10月23日發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27至39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妍茹1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趙智偉
GFF01861
塔位契約
108年12月24日
塔 位 ( 3 單位、每單位11萬8,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 權 狀、108年12月30日發票(本院卷二第99至114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趙智偉35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
廖莉羚
GFF03568
塔位契約
109年8月28日
塔 位 ( 1 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 用 權 狀、109年9月1日發票(本院卷二第9115至123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廖莉羚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
楊恆義
GF500675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2月23日
積福墓地
(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125至132頁)

GFF00946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133至146頁)

GFF02514
塔位契約
109年3月18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147至160頁)

GFF03758
塔位契約
109年9月28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161至174頁)

GFF03913
塔位契約
109年10月29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本院卷二第175至188頁)

GFF04873
塔位契約
110年3月25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本院卷二第189至202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恆義82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
沈碧彩
GF600038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2月25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2月25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03至212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沈碧彩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
黃碧雲
GF200691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6月27日
積福墓地(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73萬元
契約書、106年6月29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13至222頁)
已 到 期 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故請求73萬元
GF201363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1月2日
積福墓地(5單位、每單位 11萬 8,000元)
59萬元
73萬元
契約書、106年11月10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31至238頁)
已 到 期 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故請求73萬元
GF500338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月3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2月12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49至262頁)

GF502702
積福墓地契約
110年2月1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10年2月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23至230頁)

GFF200224
牌位契約
110年3月1日
牌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10年3月2日發票、牌位永久 使 用 權 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239至248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碧雲20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
曹春菊
GF502274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8月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8月7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63至272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曹春菊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
宋皖珍
GF200676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6月2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4萬6,000元
契約書、106年6月29日發票(本院卷二第273至28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故請求14萬6,000元;契約書、發票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宋皖珍14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
陳和妹
GF201177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9月29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9萬2,000元
契約書、106年10月5日發票(本院卷二第281至288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故請求29萬2,000元;契約書、發票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和妹29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
江祥銘
GF201021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8月3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2月6日發票(本院卷二第289至292頁)
契約書、發票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江祥銘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
卓秀霞
GF501665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0月14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08年10月14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本院卷二第293至300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卓秀霞35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2
黃育貞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月22日
積福墓地(1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28萬9,000元
128萬9,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01至343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育貞128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
翁建文
GF30164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3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7月31日發票、107年7月31日匯款單、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45至352頁)
匯款單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翁建文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4
姜鳳林
GFF03161
塔位契約
109年6月24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7月3日匯款單(本院卷二第353至364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姜鳳林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
鄭植清
GF002678
積福墓地契約
103年10月20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30萬4,000元
契約書、『積福百分百』契約續約同意書、103年10月23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67至374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5萬2,000元計算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鄭植清30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6
洪亞琳
GF302623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2月26日
積福墓地(6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70萬8,000元
70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75至390頁)

GF302432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1月30日
積福墓地(4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47萬2,000元
47萬2,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75至390頁)

GF302029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0月11日
積福墓地(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75至390頁)

GF302183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1月7日
積福墓地(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75至390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洪亞琳2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7
陳文瑜
GFF00027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4月26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二第391至401頁)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文瑜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8

 

 

 

 

 

 

 

 

 

 

 

 

 

 

 

林國章

 

 

 

 

 

 

GF300300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月2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5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493至50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5萬2,000元計算
GF300541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2月1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5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01至508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5萬2,000元計算
GF300989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4月30日
積福墓地(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09至514頁)

GF300990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4月30日
積福墓地(6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70萬8,000元
70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15至522頁)

GF30108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5月18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07年5月18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23至530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228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6月15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31至536頁)

GF301532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25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7月25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37至54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626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3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7月31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43至548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786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8月28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07年8月28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49至556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947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9月26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7年9月26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57至564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184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月16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08年1月16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65至57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702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2月2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2月20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73至580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1040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15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8年3月15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81至588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3073
積福墓地契約
110年7月30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89至595頁)

GFF01120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21日(原告誤載為110年7月30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5FEB000267、A5FTT001138(本院卷二第403至414頁)
- 
GFF01505
塔位契約
110年11月18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108年11月18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5FEC000390、A5FMB000120(本院卷二第481至49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2415
塔位契約
109年2月27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2月27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5FSD000243(本院卷二第415至42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2611
塔位契約
109年3月31日
塔位(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109年3月31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4FFJ000778、A5FZF000870、A5FZF000871(本院卷二第423至434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2944
塔位契約
109年5月27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5月27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4FFJ001023、A5FMC000091(本院卷二第435至44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3283
塔位契約
109年7月13日
塔位(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109年7月30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二第443至458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4360
塔位契約
109年12月3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4FKA002891(本院卷二第459至468頁)

GFF04977
塔位契約
110年4月21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10年4月21日匯款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編號:A4FKA004420、A4FKA004421(本院卷二第469至480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國章667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9
梁倩兒
GF30010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月12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5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3至1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5萬2,000元計算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梁倩兒15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
曾秀子
GFF04376
塔位契約
110年1月4日
塔位(1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77萬元
177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 、109年12月29日匯款單(本院卷三第11至36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曾秀子17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
廖基
GF201305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0月25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9萬2,000元
契約書(本院卷三第37至42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廖基29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2
陳素花
GF502330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9月9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43至48頁)

GF502734
積福墓地契約
110年2月2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49至56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素花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
范姜男光
GFF03887
塔位契約
109年10月27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0月27日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書(本院卷三第129至149頁)

GFF04636
塔位契約
110年2月4日
塔位(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2月4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本院卷三第57至83頁)

GFF04990
塔位契約
110年4月26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4月26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本院卷三第85至105頁)
- 
GFF05255
塔位契約
110年7月27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7月27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本院卷三第107至127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范姜男光165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
楊陳清香
GF300685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2月2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5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151至156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5萬2,000元計算
GFF04456
塔位契約
110年1月15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三第157至165頁)

GFF200161
牌位契約
110年1月11日
牌位(7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82萬6,000元
82萬6,000元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三第167至188頁)

GFF200164
牌位契約
110年4月25日
牌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三第189至213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陳清香1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

 

 

 

 

葉榮長
GF502516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12月4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15至220頁)

GF502296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8月1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21至226頁)

GF502478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11月12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27至232頁)

GF502632
積福墓地契約
110年1月14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33至238頁)

GF501944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3月18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39至244頁)
- 
GF502251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7月24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45至254頁)
-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葉榮長1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6
李婉茹
GF201796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2月29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4萬6,000元
契約書、106年12月31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89至298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F00541
塔位契約
108年7月30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三第255至268頁)
- 
GFF03923
塔位契約
109年10月30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0月30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269至288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婉茹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7
吳志元
GF501317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4月22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4月25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299至306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吳志元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
王吳好子
GFF04232
塔位契約
109年12月19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2月21日發票(本院卷三第307至31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5005
塔位契約
110年4月26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4月30日發票(本院卷三第319至332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吳好子47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9
林唐士容
GF20213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5月22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5月28日發票、107年5月22日匯款單、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333至340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091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5月22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5月28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341至350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唐士容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
賈文康
GFF03413
塔位契約
109年9月30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 、訂購暨付款約書、109年7月30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351至357頁)


GFF03699
塔位契約
109年9月25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 、訂購暨付款約書、109年9月25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358至366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賈文康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1
楊華華
GFF01337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3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三第367至376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華華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2
洪國賢
GFF01600
塔位契約
108年11月27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08年11月27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377至388頁)

GFF01787
塔位契約
108年12月14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08年12月14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389至402頁)
- 
GFF01788
塔位契約
108年12月15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08年12月15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03至416頁)

GFF01794
塔位契約
108年12月16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08年12月16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17至429頁)

GFF01973
塔位契約
109年1月6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 、訂購暨付款約書、109年1月6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31至444頁)

GFF03589
塔位契約
109年9月3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09年9月3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45至457頁)

GFF04804
塔位契約
110年3月16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10年3月16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59至471頁)

GFF05106
塔位契約
110年5月28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10年5月28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73至488頁)

GFF05263
塔位契約
110年7月28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10年7月28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489至500頁)

GFF05279
塔位契約
110年7月29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書、110年7月29日刷卡單(本院卷三第501至514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洪國賢2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
張中起
GF500180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月1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1月22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3至15頁)
發票、訂購暨付款約書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中起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4
楊秀里
GF300875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3月31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7年1月9日匯款單、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77至90頁)
107年10月30日自黃月嬌過戶2單位;
匯款單、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995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13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3月20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69至76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0397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月3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1月30日匯款單、107年2月2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37至44頁)
匯款單、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0033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月9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7年1月15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9至36頁)
發票僅有影本
GF302657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2月28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7至28頁)
109年12月29日自林秀慧過戶1單位
GF005665
積福墓地契約
105年4月19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5年4月21日發票、109年3月9日『積福百分百』契約續約同意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45至54頁)
105年7月28日自鄭王金棗過戶1單位
GFF00300
塔位契約
108年6月19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6月19日刷卡單(本院卷四第55至68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秀里106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
鐘秀卿
GFF05194
塔位契約
110年6月29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6月29日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本院卷四第91至106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鐘秀卿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
陳美智

 

 

GFF01143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21日
塔位(30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4萬元
354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10月26日發票
契約書、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4425
塔位契約
110年1月12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10年1月19日發票(本院卷四第107至112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202571
塔位契約
107年12月4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13至115頁)
信託指示函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201594
塔位契約
(原告誤載GF201894)
107年3月15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3月27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17至119頁)
信託指示函、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2443
塔位契約
107年12月4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21至123頁)
信託指示函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048
塔位契約
108年1月7日
塔位(100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80萬元
1,180萬元
契約書、108年1月10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21至136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美智1,59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
周銘鐘
GF501455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6月6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8年6月6日匯款單、108年6月14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37至147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周銘鐘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8
李晏禎
GF202230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6月28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7年7月4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49至158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晏禎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9
邱建華
GF501856
積福墓地契約
109年2月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9年2月7日匯款單、109年2月14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159至166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邱建華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
潘文定
GFF00147
塔位契約
108年5月22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108年5月23日發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167至179頁)
發票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潘文定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1
陳怡州
GFF00148
塔位契約
108年5月22日
塔位(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5月23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181至189頁及235至256頁)


GFF00259
塔位契約
108年6月12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6月17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191至199頁)

GFF00260
塔位契約
108年6月12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6月17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201至218頁)

GFF00261
塔位契約
108年6月12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6月17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219至232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怡州141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2
唐士昭
GF300826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3月28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7年3月29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57至264頁)


AZ301072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2月3日
向雲禪境墓地(18單位、每單位45萬元)
450萬元
450萬元
契約書、110年2月8日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65至271頁)

AZ301092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3月8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3月11日匯款單、110年3月12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73至279頁)

AZ301097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3月11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3月22日發票、109年1月8日匯款單、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81至287頁)

AZ501653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1月29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2月4日發票、106年9月29日匯款單、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89至295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唐士昭77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3
王訓世
AZ301048
向雲墓地契約
109年12月24日
向雲禪境墓地(12單位、每單位45萬元)
300萬元
300萬元
契約書、109年12月24日匯款單、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297至302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AZ301056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1月7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1月7日匯款單、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303至307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訓世4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
張念書
GFF00987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8月5日信用卡帳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309至320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念書1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5
周嘉麗
GFF00595
塔位契約
108年8月5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333至339頁)

GFF02141
塔位契約
109年1月20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月20日刷卡單
、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四第321至332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嘉麗2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
周嘉珍
GFF02100
塔位契約
109年1月15日
塔位(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月15日客戶消費明細(本院卷四第341至364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周嘉珍35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7
郭月廷
GFF00738
塔位契約
108年8月29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108年8月31日發票(本院卷四第365至37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0845
塔位契約
108年9月12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108年9月20日發票(本院卷四第375至38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3361
塔位契約
109年7月24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109年7月29日發票(本院卷四第385至39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3527
塔位契約
109年8月2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109年8月28日發票(本院卷四第395至40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201079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9月13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9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405至412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201332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0月3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4萬6,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413至42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201385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1月7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4萬6,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421至428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201436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1月15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9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10年8月3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四第429至44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301512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24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7年7月27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41至44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527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24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7年7月27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49至456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58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7月3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7年8月1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57至46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764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8月23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7年8月28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65至472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301895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9月14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7年9月21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73至480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098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1月10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8年1月16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81至48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439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2月14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08年2月19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89至496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0606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2月22日
積福墓地(4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47萬2,000元
47萬2,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
108年2月24日發票(本院卷四第497至504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1007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14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505至512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1268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4月15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發票(本院卷四第513至520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1373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5月6日
積福墓地(3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35萬4,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521至52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502591
積福墓地契約
110年1月4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託指示函、110年1月6日發票(本院卷四第547至553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AZ501655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2月1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2月8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529至534頁)

AZ501657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2月5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2月20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535至540頁)

AZ501667
向雲墓地契約
110年2月18日
向雲禪境墓地(4單位、每單位45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契約書、110年2月22日發票、信託指示函(本院卷四第541至554頁)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月廷682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8
陳張金枝
GF201324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0月30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9萬2,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110年7月30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五第3至10頁)
已到期續約,請求金額以每單位14萬6,000元計算
GF501067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18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五第11至16頁)

GF501160
積福墓地契約
108年3月28日
積福墓地(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108年4月10日發票(本院卷五第89至95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1042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14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10月21日發票(本院卷五第17至27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1848
塔位契約
108年12月20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12月25日發票(本院卷五第29至38頁)

GFF03271
塔位契約
109年7月10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發票(本院卷五第39至50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3614
塔位契約
109年9月9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9月10日發票(本院卷五第51至60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4693
塔位契約
110年2月23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發票(本院卷五第61至6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200057
牌位契約

110年3月13日
牌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五第69至80頁)

GFF200247
牌位契約
110年5月17日
牌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發票(本院卷五第81至88頁)
發票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張金枝194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
楊麗玲
GFF01334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3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10月31日匯款單(本院卷五第97至110頁)
匯款單僅有影本
GFF01371
塔位契約
108年10月31日
塔位(1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11萬8,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8年10月31日匯款單(本院卷五第111至125
匯款單僅有影本
GFF03517
塔位契約
109年8月17日
塔位(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8月20日發票、109年8月17日匯款單(本院卷五第127至145頁)
發票、匯款單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楊麗玲47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
史永祥
GFF03910
塔位契約
109年10月28日
塔位(5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59萬元
59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0月28日匯款單(本院卷五第147至158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GFF04037
塔位契約
109年11月18日
塔位(10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118萬元
118萬元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109年11月18日匯款單(本院卷五第159至186頁)
匯款單無影本但有提出正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史永祥17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1
鄭家媚
GF201728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2月25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10年12月25日款項收據暨轉購同意書(本院卷五第187至194頁)
契約書、款項收據暨轉購同意書僅有影本
GF302100
積福墓地契約
107年10月26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07年11月1日發票(本院卷五第195至202頁)
契約書、發票金有影本
GF201734
積福墓地契約
106年12月25日
積福墓地(2單位、每單位11萬8,000元)
23萬6,000元
23萬6,000元
契約書、110年12月25日款項收據暨轉購同意書(本院卷五第203至209頁)
契約書、款項收據暨轉購同意書僅有影本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鄭家媚70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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