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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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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109號萬珈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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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1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萬珈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09號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原告萬珈婷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定內容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珈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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