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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659號蔡家銓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光113聲字第65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蔡家銓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659號蔡家銓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蔡家銓住居所及所
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家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523號、113年
度執字第2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家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