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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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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2921號盛倢有限公司(原名宸康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淑美、賴宗遠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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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12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盛倢有限公司(原名宸康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淑美、賴宗遠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2921號聲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盛倢有限公司(原名宸康工程有限公司)、張淑美、賴宗遠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21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盛倢有限公司(原名宸康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相 對 人 賴宗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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