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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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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617號羅文庚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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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庚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文庚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叄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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