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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710號曾百麒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2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百麒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百麒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被 告 曾百麒(即曾百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百麒為被告曾百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