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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389號張雲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易字第38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雲傑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389號張雲傑侵占遺失物案件,應
受送達人張雲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雲傑 (略)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調院偵字第518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
629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雲傑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