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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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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9918號廖慧蘭(即周頭之繼承人)、廖慧娟(即周頭、周玉翠之繼承人)、周培源(即周賢仁之繼承人)、林尊昌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5日113北金職九字第10號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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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水字第119918號
主旨:公示送達債務人廖慧蘭(即周頭之繼承人)、廖慧娟(即周頭、周玉翠之繼承人)、周培源(即周賢仁之繼承人)、林尊昌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5日113北金職九字第10號拍賣通知一件。(拍賣時間:113年8月4日上午11時整,拍賣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99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周慶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水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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