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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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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1921號吳智豪之定期詢價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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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火字第41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智豪之定期詢價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921號債權人劉文浩等與債務人吳智豪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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