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732號劉名埕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未113簡字第173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名埕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732號劉名埕竊盜案件,應受送
達人劉名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劉名埕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名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17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名埕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莉薇特麗雪絨升級組2308」壹組、「莉薇特麗絕世逆
時雙霸組2308」壹組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