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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646號邱豐榮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瑞113聲字第64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邱豐榮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646號邱豐榮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邱豐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嘉玲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豐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510號、113年度執字第2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豐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