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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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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75號林承洋(原名林君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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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10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承洋(原名林君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7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承洋(原名林君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訴訟代理人  林孝諺    住同上
被   告 林承洋(原名:林君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72,555元,及自民國97年9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4,543元,及其中新台幣422,572元自民
國97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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