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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825號周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48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825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周震、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謝宗林、劉宜君、謝明珠、邱俊義、童淑貞、王輝欽
、王輝龍、王輝煌、林家和、楊捷茗、王素慧、侯富
英、李佳霜、邱正樺、王沁榆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周震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4825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章
被 告 周 震
謝宗林
劉宜君
謝明珠
邱俊義
邱正樺
童淑貞
楊捷茗
王輝欽
王輝龍
王輝煌
林家和
王素慧
侯富英
李佳霜
王沁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
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
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