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418號林嘉信(即林慶良之繼承人),林嘉政(即林慶良之繼承人),林嘉泉 (即林慶良之繼承人),林嘉豪(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蘇統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2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嘉泉 (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信(
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政(即林慶良之繼承人)、
被告林嘉豪(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蘇統明、被告蘇馬
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1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嘉泉 (即
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信(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
告林嘉政(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豪(即林慶良之
繼承人)、被告蘇統明、被告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
AMIN SU)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原 告 林美珍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被 告 林贊恩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林嘉泉(即林慶良之繼承人)
林嘉信(即林慶良之繼承人)
林嘉政(即林慶良之繼承人)
林嘉豪(即林慶良之繼承人)
蘇統明
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及假執行宣告均如附表所示。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及假執行宣告(新臺幣,民國):
1.被告林贊恩應給付原告164,464元,及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林嘉泉、林嘉信、林嘉政、林嘉豪應於繼承林慶良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64,464元,及自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被告蘇統明、蘇馬太便雅憫應於繼承蘇林美玉之遺產範圍内連
帶給付原告164,464元,及自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上開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贊恩如以164,46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5.上開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嘉泉、林嘉信、林嘉政、林嘉
豪如以164,4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6.上開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蘇統明、蘇馬太便雅憫如以164,
4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人股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