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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025號陳素惠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40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素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025號原告陳正聖、陳素惠與被告
陳學泓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
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3-05-29
- 更新日期:113-05-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