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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222號楊凌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32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凌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22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凌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北簡字第32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楊凌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壹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述年息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述年息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捌萬零伍
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述年息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述年息之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貳拾玖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