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1004號劉金波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丁113審簡字第100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金波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1004號劉金波侵占案件,應受送達人劉金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股  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10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金波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5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87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劉金波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悠遊卡壹張(卡號:七四九三七二三○四六號)及新臺幣參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