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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2號蔡宗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3年度訴字第1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宗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0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宗偉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蔡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13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3,475元,及其中新臺幣444,225元自民
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8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新臺幣521,135元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31,158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