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795號被告許松茂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松茂之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下午2時27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