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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795號被告許松茂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松茂之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下午2時27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