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8號陳亮瑜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3年度訴字第8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亮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亮瑜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陳亮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7,94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35,98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