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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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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514號林冠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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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通113易字第514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林冠璋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514號林冠璋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冠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通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易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98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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