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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000487號李采憶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1年度店簡字第4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采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48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采憶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4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林志軒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李采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