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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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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710號葉士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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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霖113簡字第171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葉士傑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710號葉士傑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葉士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士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葉士傑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所載之犯罪所得電線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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