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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994號汪奕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至113簡字第99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汪奕存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994號汪奕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應受送達人汪奕存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
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華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奕存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汪奕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