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090號顏益助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修113聲字第109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顏益助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090號顏益助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顏益助住居所及
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股別:修
書記官:陳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益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益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