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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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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110號周家偉即菁穎工程行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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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常113年度訴字第21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家偉即菁穎工程行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第1款、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下午3時10分,
      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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