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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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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14號張明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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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訴字第51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明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明賢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文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1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王瑞英 
被   告 張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59,23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3.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至逾期270日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書 記 官 陳亭諭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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