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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000127號張永緒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定112年度養聲字第1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永緒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養聲字第127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永緒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蔡昇宏 住臺北市文山區景豐街48巷11弄4之1號
2樓
非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OO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張若凡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蔡昇宏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收養張OO為養子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定股
書記官 張家瑋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