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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13號陳偉傑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3年度訴字第9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偉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偉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告 邱正忠
被 告 官柏翰
陳偉傑
楊智富
楊子逸
涂晏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中超過新臺幣15萬元部分之訴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