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892號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宗祐之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小字第18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吳宗祐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892號原告抓抓屋商行即熊翊
翔與被告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抓抓屋商行即熊翊翔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