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892號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宗祐之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小字第18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吳宗祐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892號原告抓抓屋商行即熊翊
          翔與被告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抓抓屋商行即熊翊翔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