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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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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074號泉鄉風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碧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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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20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泉鄉風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
          碧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074號原告元晶電子有限公司
          與被告阜晟國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泉鄉風華有限公
          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旨揭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074號
原   告 元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宏  
訴訟代理人 賴金芳  
            蕭翔謙    
被   告 阜晟國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被   告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珠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泉鄉風華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480元,及自民國1
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泉鄉風華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泉鄉風華有限公司以新臺
幣207,4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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