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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074號泉鄉風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碧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20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泉鄉風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
碧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074號原告元晶電子有限公司
與被告阜晟國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泉鄉風華有限公
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旨揭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074號
原 告 元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宏
訴訟代理人 賴金芳
蕭翔謙
被 告 阜晟國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芬
被 告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珠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泉鄉風華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480元,及自民國1
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泉鄉風華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泉鄉風華有限公司以新臺
幣207,4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