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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413號邱豐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午113簡字第41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邱豐榮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413號邱豐榮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邱豐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豐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2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豐榮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