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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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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2013號李俊賢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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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辛字第20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俊賢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013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俊賢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債務人李俊賢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第三人應依如附件所示之方式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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