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2572號李憲民即李金城之繼承人之支付轉給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乙字第1625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憲民即李金城之繼承人之支付轉給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257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憲民即李金城之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
債務人李憲民即李金城之繼承人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遺產)債權,在新台幣71,720元(以實際可收取之金額為準)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