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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8530號李采憶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148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采憶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8530號債權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148530)等與債務人李采憶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請於文到7日內,依說明三辦理。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