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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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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04號林睿均即林宗毅之裁定、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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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3年度訴字第18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睿均即林宗毅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被   告 林睿均(原名:林宗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8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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