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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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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39號陳玉珍即陳麗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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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15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玉珍即陳麗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3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玉珍即陳麗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陳玉珍(原名:陳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12,75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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