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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39號陳玉珍即陳麗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15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玉珍即陳麗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3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玉珍即陳麗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陳玉珍(原名:陳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12,75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