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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341號吳志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少113審簡字第341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吳志倫之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341號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吳志倫住居
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鼎嵐
股別:少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643號),被告經本院傳喚固未到庭,惟其前於偵查中業已自白犯行,依其他卷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志倫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略)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