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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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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7038號沈絢霓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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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速字第70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絢霓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03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沈絢霓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速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債務人沈絢霓對第三人如說明二存款債權,在新臺幣2,111元範圍內(含手續費250元),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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