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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916號陳澐諼(原名陳宛宜)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澐諼(原名陳宛宜)之判決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澐諼(原名陳宛宜)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楊秉翰
被 告 陳澐諼(原名陳宛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肆萬肆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