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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252號陳志欽之執行命令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志欽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25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志欽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如說明二之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繼續性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