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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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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42號吳國禎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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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13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國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34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國禎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劉宇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吳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三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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