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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9985號歐憲南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洪字第2099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歐南憲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9985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歐南憲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債務人歐南憲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
㈡執行命令(主旨):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北院英112司執洪209985字第1124103570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