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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14號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靜玉、李東盛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常113年度訴字第18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陳靜玉、被告李東盛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附表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下午3時整,在
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芯瑜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常股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